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华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蟠龙路西。
法定代表人:周建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明,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奇彦,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大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彪,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成明,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阴华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阴华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晓璐
审 判 员 左其洋
审 判 员 王 强
法官助理 孙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