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10104江阴市澄江街道立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某某与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沈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10104号
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立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沈刚。
原告:***,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受江阴市澄江街道立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委托),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受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生华,男,195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立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立新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建筑)、**、苏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新经济合作社、***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被告先锋建筑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生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新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先锋建筑、**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2、原告有权以苏生华提供抵押的江阴市××号××室在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被告苏生华对被告先锋建筑、**结欠的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9日江阴市澄江街道立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立新村委)与先锋建筑、苏生华、俞银龙签订借款协议,立新村委出借给先锋建筑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年息为10%,苏生华、俞银龙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先锋建筑支付了利息,2016年1月19日先锋建筑、苏生华、苏健、立新村委办理了续借手续,约定立新村委将款项出借给先锋建筑,期限一年,年息9%,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苏生华、苏健提供担保。2017年1月19日、2018年1月19日立新村委、先锋建筑、苏生华、苏健分别办理了续借手续,约定借款分别延期一年,年息为9%,苏生华、苏健提供担保。2019年1月19日先锋建筑归还利息和本金100万元,立新村委、先锋建筑、苏生华对剩余的借款2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延长一年。苏生华提供位于江阴市××号××室的房产提供抵押,由于立新村委不能作为抵押权人办理登记,遂约定***作为共同出借人,先锋建筑**作为共同借款人,苏生华作为抵押人,***作为抵押权人。2020年6月4日,立新经济合作社登记成立。2020年7月11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发文,批准立新村委建制撤销,原来的立新村委的债权债务由立新经济合作社承继。
被告先锋建筑、**共同辩称:对立新经济合作社主张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立新村委确实将300万元汇入先锋建筑的账户,但该笔款项实际由苏生华使用,先锋公司归还的本息也来源于苏生华,先锋建筑希望苏生华归还借款。**是为了办理抵押登记才在相关的凭证上签名,但**未用到借款。
被告苏生华未答辩,也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出借款项的交付及借款凭证的形成情况
2015年1月19日,出借方(甲方)立新村委、借款方(乙方)先锋建筑、担保方(丙方)苏生华、俞银龙订立《借款协议书》1份,载明:甲方出借给乙方金额叁佰万元整,借款时间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期限一年,到期全额归还本金。借款利率为年息10%,利息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5年1月20日,立新村委向先锋建筑开具30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用途注明“出借资金”,同日该款项进入先锋建筑的账户。
2016年1月19日,出借方(甲方)立新村委、借款方(乙方)先锋建筑、担保方(丙方)苏生华、苏键订立《借款协议书》1份,载明:甲方出借给乙方金额叁佰万元整,借款时间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期限一年,到期全额归还本金。借款利率为年息9%,利息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
2017年1月19日,出借方(甲方)立新村委、借款方(乙方)先锋建筑、担保方(丙方)苏生华、苏键订立《借款协议书》1份,载明:甲方出借给乙方金额叁佰万元整,借款时间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期限一年,到期全额归还本金。借款利率为年息9%,利息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
2018年1月19日,出借方(甲方)立新村委、借款方(乙方)先锋建筑、担保方(丙方)苏生华、苏键订立《借款协议书》1份,载明:甲方出借给乙方金额叁佰万元整,借款时间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年利率为9%。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的2年内。
2019年1月19日,借款人(甲方)先锋建筑、出借人(乙方)立新村委、担保方(丙方)苏生华订立《借款合同》1份,载明:借款金额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年利率为8%,利息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的2年内。为确保借款如期归还,甲方提供江阴市××号××室房产作有效抵押办理不动产登记,做好他项权证。
2019年1月19日,甲方立新村委、乙方先锋建筑、丙方苏生华订立《补充说明》1份,载明:甲乙丙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00万元,期限一年,由丙方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乙方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后,借款本金不归还,由乙方继续使用,各方签订新的借款协议书,期限一年,到期后延续上述操作方案。至2019年1月份,乙方支付约定利息,并归还本金100万元,剩余的200万元各方于2019年1月19日继续签订了借款合同,对于该借款,根据甲方的要求,丙方提供江阴市××号××室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由于甲方作为村委会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甲乙丙及***、**签订了补充借款合同,***、**、苏生华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2019年1月19日,出借人立新村委、***,借款人先锋建筑、**,抵押人苏生华订立《补充借款合同》1份,载明:立新村、先锋建筑、苏生华于2019年1月19日订立借款合同,为完善该合同的法律关系,特订立补充合同如下:2019年1月19日订立的借款合同,由***、**、苏生华签订的《抵押设立协议》办理抵押登记,***作为立新村的抵押权人;***及立新村为共同出借人,**及先锋建筑为共同借款人;2019年1月19日订立的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不变。
2019年1月30日坐落于兴澄锦苑19号1702室房屋设立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债权为200万元,抵押权人为***。
二、出借款项后的还款情况
立新经济合作社确认:
1、2019年1月19日先锋建筑归还本金100万元。
2、先锋建筑已归还截至2020年1月19日之前的借款利息。
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1、2020年6月2日江阴市澄江街道党工委决定实施《澄江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财务事务分离(村社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将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资金(含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全部确权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2020年7月11日,江阴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撤销澄江街道立新村委建制。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协议、转账支票、补充说明、补充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澄政复(2020)53号、澄街工委发(2020)16号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立新经济合作社、***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协议、转账支票、补充说明、补充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澄江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财务事务分离(村社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原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资金(含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全部确权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故立新经济合作社作为权利人要求先锋建筑归还借款本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先锋建筑未按2019年1月19日达成的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还款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1月19日**在《补充借款合同》借款人一栏署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故**对案涉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9年1月19日订立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苏生华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立新村委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向立新村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的2年内”,苏生华在该借款合同丙方(担保人)一栏署名,表明其有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苏生华应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1月30日苏生华将坐落于兴澄锦苑19号1702室房屋抵押给***,故***依法在该房屋担保债权的范围(200万元)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苏生华未到庭参加诉讼及发表抗辩意见,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阴市澄江街道立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
二、如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判决第一条的内容如期付款,江阴市澄江街道立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就拍卖、变卖坐落于兴澄锦苑19号1702室的房产后就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
三、苏生华对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5元(江阴市澄江街道立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由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澄江街道立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玥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