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美通信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97号民事判决,金美通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优图佳视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97号案件的起诉,上诉人金美通信公司表示同意,同日,上诉人金美通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优图佳视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97号案件的起诉。
二、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9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本院减半收取71.5元,由上诉人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颖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