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2民初3715号
原告: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云
书 记 员 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