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7609号 原告:重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92126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临谢家院子组2号1-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JREQ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1735F。 法定代尺表人:***。 原告重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电子公司”)、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公司诉称,重庆市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机电设备系统工程由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整体总承包给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将其总承包的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机电设备系统中的自动售检票工程系统整体分包给被告金美公司,被告金美公司承接项目后又将该项目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即被告金美电子公司负责施工。2019年10月16日,被告金美电子公司将其承建的工程转包给原告,并签订了《重庆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自动售票专业供货合同》,合同编号:X,约定工程内容为重庆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站后工程施工总承包自动售票系统工程,工期暂定为540天,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8406876.27元,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付到应付金额的80%,系统设备竣工验收后付到应付金额的90%,项目经国家审计后付到97%,剩余3%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付清。2019年12月6日,被告金美电子公司与原告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补充。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订立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安装义务。截止起诉之日止,原告已先后给被告电子技术公司完成设备供货、安装的工程价款总计为16962397.16元,两被告仅先后给原告支付工程价款4602874.80元,截止2021年5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被告仍有10663282.64元工程价款未付。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合同当事一方,被告电子技术公司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被告金美电子公司无故拖欠原告货款,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同时,虽然涉案工程系被告金美电子公司转包于原告,但有关工程的实施、验收、工程款的收取等均以被告金美公司的名义进行,被告金美公司亦应对上述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贵院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付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款10663282.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损失183600.99元(以应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31日起暂算至2021年6月9日,实际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0846883.6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金美电子公司、金美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金美电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重庆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自动售检票专业供货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重庆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站后工程施工总承包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内容含全线车站及区间的自动售检票专业的供货及施工(含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支二分包价格和明细清单》对合同所涉车站系统,维修工区,其他,线路、票务中心,模拟、培训中心系统,门卫闸机系统,服务费,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暂列金)等8部分对应的设备名称、规格和型号、品牌或厂家、计量单位、数量、价格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12月6日,金美电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金美电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临谢家院子组2号1-70室,金美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小***5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本案合同所涉主要标的物为设备(动产),而非不动产,亦不符合《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编号:X)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界定,故本案属一般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一》中协议由甲方金美电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金美电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宗  信 审 判 员     唐荣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存根) (2021)渝0109民初7609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渝0109民初7609号民事裁定,该案由你院审理。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附件:1.(2021)渝0109民初7609号民事审判案卷壹宗; 2.(2021)渝0109执保468号民事保全案卷壹宗; 3.(2021)渝0109民初760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本院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邮编:400700 联系人:***、唐荣璠联系电话:023-6831676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2021)渝0109民初7609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渝0109民初7609号民事裁定,该案由你院审理。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附件:1.(2021)渝0109民初7609号民事审判案卷壹宗; 2.(2021)渝0109执保468号民事保全案卷壹宗; 3.(2021)渝0109民初760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本院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邮编:400700 联系人:***、唐荣璠联系电话:023-68316760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