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148号
申请人:***,女,1967年05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414R。
法定代表人:况常平,该公司总经理。
***诉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9日作出(2019)渝0102执保5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500万元(秀山县2012新建廉租房工业园区片区项目)。现因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500万元(秀山县2012新建廉租房工业园区片区项目)。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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