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民初98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亮,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尘,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414R。
法定代表人:况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玉,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9351027XH。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飞,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尘、***、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尘、***、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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