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55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理、曾雷,湖北开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高庄路8号。
负责人:冉启飞,经理。
被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第4层。
法定代表人:况常平,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义、王虎(实习),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尹集村305省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维薇、徐陈,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友胜,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友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  张红林
人民陪审员  赵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陶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