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46号
申请人: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碧水三组大土山办公用房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55676595Q。
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414R。
法定代表人:况常容,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7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1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350万元。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2)渝0102执保1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35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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