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87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414R。
法定代表人:况常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基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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