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04月0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414R。
***与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会作出(2021)渝01民终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扣划回银行账户存款8928.72元之外,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与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洁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