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5执异4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6265256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414R。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渝05执45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查封重庆市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盛区经开区房屋提出异议,请求解除超出债务价值部分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异议审查中,异议人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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