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豪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豪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易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75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豪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竹坑社区第四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76248L。

法定代表人:林华报。

被执行人:深圳市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楼**3313-3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348046。

法定代表人:陈诸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豪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香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39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92076.1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存款9912.2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本次可得执行款为9862.22元。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XXXX0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计 晴

执行员 朱希文

执行员 闫志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