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豪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豪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财保995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竹坑社区第四工业区**101。

法定代表人:林华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凯,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娟,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旱西关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计价值1512480.93元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已提供担保。2020年11月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计1512480.93元的银行账户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志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明珠

书 记 员 刘 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