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宥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2执保455号
本院在审理徐州宥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3368号】中,申请人徐州宥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2615.4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2615.4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宥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