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宥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426号
申请人:**宥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黄兴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书东,江苏庆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金计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洪良,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宥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平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宥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2615.4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宥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06.89元(账户名: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30×××11-10×××01),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1日;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账户名: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01×××01),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1日。申请人**宥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2615.4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2615.44元(账户名: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30×××11-10×××01),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2615.44元(账户名: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01×××01),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黄清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