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金计平,执行董事。
***与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毅
审 判 员  徐兴建
审 判 员  翟志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栾庆文
书 记 员  仲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