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361号之二
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金计平。
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5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