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212号
申请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金计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8913号】中,申请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2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10002737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2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982元,由申请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