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新伟隆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123号
申请人: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兴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123742P。
法定代表人:丁洪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元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4235N。
法定代表人:李保加。
申请人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豪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账户上的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豪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印染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