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异122号
异议人(案外人):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兴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123742P。
法定代表人:丁洪春。
申请保全人:**余,男,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保全人:***,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保全人:周丽,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保全人:窦法君,男,196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保全人:周顺大,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保全人:蒋菊芳,女,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保全人:史某,女,200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余与***、周丽、周顺大、蒋菊芳、史某、窦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对本院执行保全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苏0282执异118号宜兴市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和**余、***、周丽、窦法君、蒋菊芳、周顺大、史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均指向本院对产业集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第28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执行异议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执行行为,故应当合并一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苏0282执异118号案件审查。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杭旭伟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