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036-2号

申请人: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71335215T),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丹桂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露,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X8HFP9Q),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秋韵路33号。

负责人:崔国洪。

被申请人: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571000XF),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国洪。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503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