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融川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2721号
原告:无棣融川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宏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革欣然,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国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棣融川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无棣融川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融川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融川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无棣融川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海军
审判员  李青青
审判员  马俊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