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3570号
原告:***,男,1943年8月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国洪。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佺
书 记 员 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