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03执129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建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建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天水建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前清偿欠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债务XXX元;二、执行费XXX元由被执行人天水建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1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建军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