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832号 原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022540452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11楼A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2049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