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恢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银中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11号AB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家具建材城钢构加工区。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关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关市五一南路1939-10号。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新疆**州**市红旗西路阳光水岸小区17栋14层1**1402室。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家具建材城。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酒泉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园)纬二路15号办公楼二楼。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酒泉一分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园区南园。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银中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4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银中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白银中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关钢结构分公司、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酒泉钢结构分公司、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酒泉一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后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银中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402执恢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火荣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