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877号
原告:李淑娟,女,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甲,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女,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乙,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女,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女,住甘肃省清水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大公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淑娟、**甲、**乙、***、***与被告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李淑娟、**甲、**乙、***、***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金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淑娟、**甲、**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淑娟、**甲、**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8元,减半收取计3289元,由李淑娟、**甲、**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娟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