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8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中能合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高新区长治南路合创科技园三层319室
法定代表人:高峰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工业园区
太原中能合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8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27252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7)晋078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再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志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