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艺桥(北京)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特143号 申请人:***(北京)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东路3号院1号楼506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申请人***(北京)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242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在应聘时存在谎报个人学历信息,导致我公司高估其工作能力以及可以匹配的薪资水平。二、***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担任“培训策划及相关岗位工作”,该岗位需要起草大量正式文件,但***所起草的文件均不能满足我公司要求,不具备其所在岗位应当具备的工作能力。故我公司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于2022年5月5日入职,担任培训策划及相关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薪10 000元。2022年5月13日,***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我单位认为她不合适,希望她别耽误时间在我单位”。 ***于2022年5月17日向东城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2423号裁决:***(北京)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元。 本院审查中,***公司提交***、***与***录音及文字整理,证明公司领导***、***与***沟通,***认可和接受了其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事实,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对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我单位认为她不合适,希望她别耽误时间在我单位”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应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曾在录用时与***明示录用条件,亦未能就***的岗位职责要求以及其不胜任工作提供客观标准及充分事实依据。东城区仲裁委就***公司的解除行为所做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在本案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情形,该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其他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