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信亿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5901号 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客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淮安信亿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信亿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28557元,告知了其逾期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但原告在本院限定限期内未能缴纳诉讼费用。 综上,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