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3民初2028号
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客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淮安信亿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淮安市中冉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大街丰济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村镇银行)与被告淮安信亿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亿和咨询公司)、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设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光大村镇银行诉称,原告与被告信亿和咨询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编号为32204020200719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由被告东辰设备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袒保,于当日发放贷款贰佰捌拾捌万元整,期限一年,利率3.85%,借款用途为置换,用于置换编号为32103020160215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据此被告从原告处贷款贰佰捌拾捌万元整,借贷关系成立。贷款于2021年12月30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信亿和咨询公司拒不偿还贷款本息,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2204020200719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第十章第45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已形成了事实上的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被告信亿和咨询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5449.85元及利、罚息54147.76元共计2719597.6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8月2日,利息计算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执行,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东辰设备公司对被告信亿和咨询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由于本案产生的所有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东辰设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0年12月3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12破申39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对东辰设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0)苏0812破申36号裁定书指定淮安市中冉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申请人的管理人,现申请人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苏高法电[2017]794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除外。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确定本案应由裁定受理申请人破产清算的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管辖。申请人请求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光大村镇银行辩称,该笔金融借款合同签署的保证合同中第十二章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乙方可以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不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首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苏0812破审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东辰设备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苏0812破36号决定书,指定淮安市中冉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东辰设备公司管理人;其次,因被告即债务人信亿和咨询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光大村镇银行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信亿和咨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东辰设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再次,本案立案受理时间在人民法院受理东辰设备公司破产申请之后;最后,即使原、被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该条款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规则而无效,故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东辰设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