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502执恢11号
廉发彬与双鸭山市**道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双劳人仲字【2015】第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廉发彬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道桥建筑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廉发彬与鸭山市**道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双劳人仲字【2015】第3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焕玉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轩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