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华悦道桥建筑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华悦道桥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91财保338号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阳。
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道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黑渔泡路(老交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岩,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中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106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道桥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道桥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道桥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