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44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华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181元,由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慧萍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