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生,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250000元;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革新街怡和苑小区综合楼××室和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工农社区福湾壹号小区综合楼××室不动产,本院已委托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40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革新街怡和苑小区综合楼××室和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工农社区福湾壹号小区综合楼××室不动产,本院已委托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鹏

审判员 郑红梅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