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

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2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031幢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
法定代表人:**,主任。
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8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8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