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19449号之一
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03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24977065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紫山122号1-1-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明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英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