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

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建筑工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6民初22615号
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031幢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建筑工务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9区广场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建筑工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144651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44651元以及利息12536.4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最终实际计算至被告给付欠款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4651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建筑工务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4651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4651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2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8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