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72财保198号
申请人: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沿江路**(港闸造船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3929383(1/1)。
法定代表人:孟锦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遥,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淑颖,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89XR。
法定代表人:黄雍,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港闸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港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港闸公司在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