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38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为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深。
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龙。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鼎为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160775.46元发还申请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