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润宇钢模租赁站、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1执372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994585,住所地江阴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徐士官。
被执行人:江阴市周庄润宇钢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NG5975D,住,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度假村对面/div>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生,住江阴市。
关于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阴市周庄润宇钢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阴市周庄润宇钢模租赁站、***应支付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06万元,并归还钢管182059米;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31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传唤、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B×××**车辆,经查找未实际控制到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