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6113号
申请人: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994585,住所地江阴市新华路28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弘侃,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0955383U,住所地江阴市绮山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225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225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计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