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合润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与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4359号
申请人: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994585,住所地江阴市新华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士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合润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1764422Q,住所地惠山区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枫杨路。
法定代表人:张飞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合润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无锡合润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300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合润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3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