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初31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告: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华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士官,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市蟠龙山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仓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