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6民初15990号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路**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190333。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委托代理人朱思惠,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刘柱,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蕴浩实业有限公,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华丰裕安商务大厦**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0288。
法定代表人杨傥怀。
委托代理人汪江,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艳飞,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蕴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到期货款90000元及给付利息(本金以9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6年5月8日计至起诉时止利息为9204元)共计992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蕴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星如
书记员 周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