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7942号
原告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骊珠
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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