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43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84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3元,保全费2575元,合计6308元,由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会谱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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