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843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因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涉案财产保全失去依据,应予及时解除上述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法官助理 王亚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