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843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因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上海娄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涉案财产保全失去依据,应予及时解除上述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法官助理 王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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