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5387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53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44.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44.08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书记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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